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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某某法定继承案——为“出嫁女”争取继承权,维护其合法权益

作者:黄伟明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1-09-06 22:07 浏览量:686

      【案件情况】     

       于某原是某社区居民,出嫁到其他社区,于某的祖母、父亲、母亲生前各持有该社区的股份一股,于某的祖母、父亲、母亲生前均未留下遗嘱,因社区拆迁征收,该社区每股可分配60万元。于某的哥哥均认为股权应由其二人均分,于某系“出嫁女”,无权继承股权,更无权分配对应的60万元拆迁款。

      【承办经过】

        1、律师接到咨询后,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,结合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梳理了发生法定继承的顺序;

        2、律师接受委托后,与当事人于某充分沟通,向其充分解释其依法可以享有的继承权,应得1份股份的权利及该股份对应的财产权利;

        3、律师到案涉社区的经济联合社调取主要证据,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的身份、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、被继承人享有股份、被继承人死亡后股份对应分红被领取的情况等事实;

        4、律师整理当事人提供以及自行提取的证据,根据当事人的陈述、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制作了诉状,提交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      【承办结果】

        法院在诉讼前组织调解,但双方分歧较大,调解未果。后法院立案,将我方起诉状及证据送达被告,被告主动联系我方和解。经过长时间沟通,最终我方与其两位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,约定我方当事人继承该三股中其中一股的80%份额,并约定由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拆迁分配款40万元。三方到案涉社区办理完继承登记手续后,律师为当事人提交了撤诉申请,法院裁定撤诉。

        【办案心得】

        本案是一起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导致的法定继承纠纷,传统观念认为——“女性出嫁了就不应该分家里的东西”“嫁出去的女,泼出去的水”,但在法律《民法典》第四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也特别规定:“继承权男女平等。”另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
        本案中,于某的祖母去世后,其股权由独生儿子(于某父亲)继承,于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后,该三股也依法应当由其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——于某三兄妹平均分配继承。于某在诉讼过程中纠结诉讼会伤害到兄妹感情,但又不甘自己的权利被侵害。在诉讼过程中,于某的兄长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后,咨询了其他律师,明白了法律赋予了于某平等继承的权利,于某并非无理取闹。案件最终以和解后撤诉的形式结案,该结案方式,既保障了于某的继承权及继承后对应的财产权,也保全了于某三兄妹的感情,取得了圆满的结果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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